今年3月12日,我县发布
《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的通告》,明确
县内所有天然水域(含流域水库)为禁渔范围
3月1日至6月30日为香溪河水域禁渔期
其他天然水域(含流域水库)全年禁渔
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近日,我县先后有3人
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落入法网
为扎实推进禁渔工作,全力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自禁渔期以来,兴山公安联合渔政执法大队成立“禁渔护卫队”,持续加强香溪河流域及县内天然水域的巡查力度。
日常巡查
5月7日,“护卫队”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古洞口水库上游的平水村余家河流域非法设置多副“粘网”和“地笼”。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与渔政执法人员随后在附近乔装蹲守。
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发现水库中先后出现两处手电筒光。此时正值午夜,现场漆黑一片,为确保抓捕安全,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环境迅速制定抓捕方案,由民警王东海和陈冬分别带队埋伏在嫌疑人的必经之地,待嫌疑人安全上岸后,再果断出击将其抓获。
人赃并获
很快,两名嫌疑男子罗某虎、罗某兵先后落网,经现场清点,民警依法扣押罗某虎违法捕捞渔具3副、违法捕捞的青虾3.25kg、鱼5.85kg,依法扣押罗某兵的违法捕捞渔具地笼网45副、违法捕捞获的青虾4.65kg。
经查,罗某虎、罗某兵均为平水村三组村民,两人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虽然知道现在处于禁渔期且处于禁渔范围,但两人侥幸认为在深夜捕捞不易被发现,于是数次冒险以身试法,非法在保护水域设网捕捞获利。
经审讯,罗某虎、罗某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两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无独有偶,近日,兴山县公安局榛子派出所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月6日上午,榛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幸福村6组河沟中有多条死鱼,死因不明。
河沟中偶见死鱼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与水管站工作人员迅速前往查看,发现在“大桥湾”一条河沟中,有不少幼鱼苗死后漂浮在清澈的水面上,常在附近放牛的村民听到消息后向民警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为尽快查明死因,民警一方面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标本检测,另一方面迅速展开走访调查,在走访中,民警获得一条重要线索:当天凌晨2时许,曾有两人携疑似捕鱼设备从河沟方向出来后骑摩托车离开。
5月8日,经过连续两天循线追踪,民警最终以车找人,锁定了榛子乡和平村村民王某某与其亲戚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经审讯,王某某对其伙同亲戚陈某某使用其自制的电瓶捕鱼器,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悉,两人非法捕获的本地“土鱼”和数只青蛙已被食用。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在民警的敦促下,已外出务工的陈某某表示尽快回兴自首。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来源:兴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