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年过半百,父母去世,无配偶膝下亦无子女,弟弟因患有精神疾病误服农药,留下女儿撒手人寰,叔侄二人相依为命多年。
被告刘某与屈某是同村村民,也是当地低保户,家里住的老房已属危房,村委会已多次要求进行拆除。
帮人拆房受伤酿纠纷
去年10月,屈某为刘某拆除房屋时不慎被塌下的墙土砸伤右腿,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并截肢。因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屈某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乐天溪法庭,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三十多万元,这对刘某贫寒的家庭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根本无法承担。经过调解,二人仍未达成协议。
庭后,向庭长联系当地村委会,详细了解两人家庭情况后,苦口婆心与二人沟通,希望都能体谅对方难处,各退一步,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屈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分三年支付,每年9月30日前支付2万元。
后记
达成协议后的第5天,向庭长带着刘某转交的2万元赔偿款驱车赶往屈某家中。途中,同行的村干部告诉我们,屈某每天仍拄着拐杖,一条腿蹦跶着去田间做些简单的农活,而屈某那个黑黑瘦瘦、看起来只十岁出头的侄女其实已年满十八,因为有智力问题无法正常就学,我们到屈某家时她正扛着锄头赶回来。
将调解书和赔偿款送达给屈某后,向庭长翻了翻钱包,刚好还有五百元现金,便塞到了屈某手里:“钱不多,你拿着,不要对生活失去希望!”,屈某一句话也没说,眼眶却红了,噙着热泪。
法是雷霆万钧,亦是春风十里。法律条文是“冰冷”的,让它“升温”则始终是每一位法院人的初心与使命。(来源:夷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