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峡口镇男子胡某某以邻居叔伯哥哥的坟墓正对其堂屋,对其造成影响为由,屡次故意毁坏其坟墓。现场处置过程中,胡某某不予配合民警执法,并拒绝接受传唤,目前,胡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9月15日,兴山县峡口水陆派出所接到村民别女士报警,称其位于自家园子丈夫的坟墓被邻居胡某某损毁。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向报警人及村委会了解,今年53岁的胡某某未婚,父母过世后便长期独居。胡某某认为别女士丈夫的坟墓位于自家堂屋正后方,给自己带来霉运,并影响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今年7月份,胡某某持锤子砸掉坟顶砖块后,经村委会协调,由胡某某用砖和水泥砂浆补修,但胡某某不但不履行,反而在两个月后,再次用锤子砸毁坟墓后侧砖。
民警随后与村干部来到胡某某家中处置,但胡某某拒绝配合,并对民警依法传唤进行威胁抵抗。
昨日,兴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胡某某破坏坟墓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