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她被誉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260个条文更是守护陪伴每一位公民的生老病死。
即日起,宜昌市委政法委、中共宜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宜昌市司法局、宜昌市律师协会及三峡晚报联合推出“关注民法典”系列报道,选取老百姓关注的话题,为您揭开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空抛物”,这一行为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同时,条款对此类违法行为发生后“找不到谁扔”引发的后果有了更为明晰的阐述。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19年,宜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的城高涉“高空抛物”的群众来电就达80余起……
1 近百个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
5月上旬,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伍家乡共谊村温馨家园小区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安装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届时,近百个摄像头将对小区16栋高层居民住宅楼进行全方位的高空抛物监控。
作为安置小区,温馨家园住户多为共谊村本土居民。从独门独户的住所,到电梯通达的小区,一些村民一时对随手扔垃圾的习惯难以改变。
2017年,村民陆续搬入小区,发生了数起高空抛物的事件。最严重的一次是楼上掉下一块砖头,将楼下停放的摩托车砸坏,好在没有伤人。“高空抛物”引起了共谊村委会的重视。在利用村民微信群、展板进行相关警示和宣传的同时,该村还积极采纳村民意见和借鉴外地经验,决定投入专项资金,安装98个高空抛物监控探头,从源头上扼制高空抛物的发生。
伍家乡共联村四季花城小区,从居民入驻之初,便提前安装了8个监控高空抛物摄像头。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张军介绍,小区目前入驻378户,至今未发生人为高空抛物的情况。2019年上半年,有高层住户家中孩子的书包,不慎从阳台掉落,未造成人、物损伤。工作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后,很快锁定了住户门牌号,上门进行了安全教育。
2019年7月,四季花城小区再次增加10个专用摄像头用于监控高空抛物。张军表示,监控设施从源头上杜绝了“高空抛物”的发生,更对人居环境整治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伍家乡正在多个安置小区推进高空抛物监控探头的安装。
2 “头顶上的安全”引市民关注
2018年7月,宜昌城区某小区,因住户往下扔酒瓶,先后造成三辆停泊的车辆受损。事后,民警锁定住户门牌,当事人才意识到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其他人损失,懊悔不已。
2019年6月,伍家岗某居民小区,业主王女士出门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停放楼下的私家车后挡风玻璃破了一个洞。经调查,系楼上住户扔下的麻将所致。
近年来,随着城市高层住宅不断增多,高楼住户有意无意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时有发生。
记者从宜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了解到,2019年该中心接听与“高空抛物”有关的群众来电达80余起,绝大多数未造成人员伤害,但却足以引起群众关注。随着社区、物业等对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不断加强,人们对其危害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110民警介绍,在这些来电中,还有一部分是热心群众发现了“高空抛物”行为或隐患,提前向公安机关来电预警。
5月12日,香山铭苑小区,负责小区物业的咸安物业公司在每栋居民楼的门禁前贴上了“关于严禁高空抛物安全提示”。公司王经理介绍,该公司不仅在每栋楼进行相关宣传,每晚8点至8点半,还安排专人用小喇叭在小区循环播放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的提示。因为宣传到位,业主对此类行为已经有所警惕。5月初,有业主看到高层住户往楼下扔纸巾和瓜子壳后,立刻向物业公司进行反映,物业人员到相关楼层挨家挨户进行了宣传。
3 条款彰显对“高空抛物”零容忍
“民法典的条款太贴近群众生活了,从老百姓生活的点滴着眼,非常有必要。”家住西陵区的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曾和爱人在夜晚散步时,险些被街边高楼住户的果皮砸中,之前将这些列为不文明行为,显然不足以引起高层业主的重视。“我们一直在关注民法典相关内容。”咸安物业王经理表示,民法典将此类侵权责任表述的非常清晰,更明确了物业公司因工作不力可能带来的风险,对整个行业以后的工作和服务有指导作用。
宜昌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表示,作为职业法律人,一直对民法典的进展十分关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李靖对于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条款有着专业理解。他介绍,民法典从四个方面对现有的“高空抛物”情形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类行为成为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可能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对真正侵权人的追偿权。即,在未确认实际扔物人之前,建筑物内的业主承担相关责任,一旦查到“真凶”,之前承担过相关责任的业主,可以向“真凶”追偿;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四是明确了相关机关介入调查的权利。
李靖介绍,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伤案件屡屡发生,真凶难以确定一直是此类案件的难点,侵权责任难以理清,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只能由业主共同担责,不仅导致共同承担方不服,影响邻里关系,还很难对具体责任人起到实际的惩处作用。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这种共同承担实属无奈之举。
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可以督促物业积极履行巡查义务,排除建筑物风险、隐患;追偿权的明确,可促使住户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最后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点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李靖表示,民法典从源头治理和依法制裁两个角度入手,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追责将更加明确、有效和规范,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从民事和刑事两条线并进,足以显示国家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是对“市民头顶上安全”的最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