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仅是“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还从夫妻双方的权益、更公正的离婚代价等多个细微之处,彰显了时代的进步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尊重。
1 婚姻关系告急社区忙着“灭火”
伍家乡共前村的刘大婶和林大叔因感情不和离异已有10多年。两人婚前的住所拆迁后,各自分到一套安置房。即便在一个小区住了五六年,两人却很少联系。2018年,该村进行股改登记,工作人员以此为契机,积极撮合二人接触,一来二去,二人选择了复婚,重新在一起生活。这一年,该村先后促成5对离异夫妻复合。
参与“撮合”的工作人员在后期走访中了解到,这些复婚的夫妻,当年离婚大多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双方互不退让,气冲冲的选择“离婚”。无论离了10多年,还是两三年,夫妻总有一方从拿到离婚证后就后悔。因为顾及“面子”,只能接受冲动的苦果。
2019年11月,共前村居民王先生和爱人因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两口子激烈争吵中,甚至将床都拆了,并下了“决心”离婚。事情很快传到村委会。调解员赶紧前往现场,对夫妻两人分开做工作。经过一天一夜的劝说调解,这对已有20年婚龄的夫妻最终没有走上离婚的道路。
该村工作人员表示,家庭婚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在生活中,夫妻往往会因为小事儿发生矛盾,进而“头脑发热”闹着离婚,双方事后冷静一想,很多矛盾都不值得一提。
2 “头脑发热”式离婚让人唏嘘
近年来,随着都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夫妻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发生矛盾的因素增多,离婚率持续增长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早在2017年,夷陵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针对离婚类官司推出《离婚冷静期试用办法》,适时区分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给纠纷当事人设置一定的冷静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夷陵区人民法院黄花人民法庭庭长向丽丽,此前有多年审理离婚类官司的经验。她告诉记者,近年来,80、90后成为离婚官司的主体。这一年龄段的人群拥有更为独立的个性,夫妻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互不退让,很容易引发“头脑发热”式离婚。
《试用办法》出台后,向丽丽和同事在处理离婚官司时,夫妻之间只要没有严重原则性矛盾,都会给予夫妻双方15-30天的离婚冷静期。面对一年数百起的离婚官司,“冷静期”的出现,让夫妻双方能多点时间去理性审视婚姻。在法官调解下,该院此类官司调解撤诉率达到60%左右,对维系家庭婚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3 维系婚姻更保护夫妻权益
宜昌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赵超琪律师一直关注《民法典》的相关进展。在她看来,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草案到通过,备受社会大众关注。
作为职业法律人,赵超琪认为《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坚持与时俱进、因时而变,亮点不少。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就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新增法定离婚情形,即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离婚后两周岁内的小孩直接归母亲抚养;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其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以及规避法律的离婚,适当增加离婚成本,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
赵超琪介绍,在其过往接待咨询以及办理过的案件中,因一时冲动闹离婚的大多在25岁到35岁之间,近期接待的离婚咨询中,就有一对年轻夫妻因吵架一时冲动办理了离婚,结果离婚后第二天,男方就后悔了,想要和女方复婚,但女方坚持不肯,觉得既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就不愿再回头。
有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后,即使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也不会马上办理离婚手续,而是要求双方回家想清楚后,过30天再作决定。有效防止了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从此“一拍两散,形同陌路”的情形。当然,这个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当出现家庭暴力或婚内出轨等导致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这个制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