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几个月的疫情防控,佩戴口罩成了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一件事情,从最初的随时佩戴、规范佩戴到现在的随身携带、按需佩戴,口罩为我们阻挡了病毒,守护了健康。但是,有人却没把佩戴口罩当回事儿,甚至为此持刀伤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因佩戴口罩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袁某某为秭归县茅坪镇某网吧网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到该网吧上网时,因未佩戴口罩,被袁某某发现,袁某某要求其必须佩戴好口罩,否则就离开网吧,赵某某认为袁某某对其进行了威胁,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20年6月6日17时许,赵某某持匕首到该网吧找到袁某某,用匕首将袁某某左胸口、左肩等部位刺伤。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秭归县公安局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提请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赵某某与被害人并无仇怨,因未佩戴口罩被发现制止而怀恨在心,持刀伤人,其法律意识淡薄,且为无业游民,社会危险性较大,案发后对被害人也未进行赔偿,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温馨提示
2020年6月13日起,湖北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并相应调整相关防控策略。根据相关规定,佩戴口罩需注意一下事项:
01户外、公园等空旷场所,在保持社交距离时,可不戴口罩;
02在消毒通风良好、严格健康监测、保持社交距离的室内会议及活动场所,可不戴口罩;
03医疗机构、出入境口岸、隔离场所等职业暴露人员,医院就诊、陪护探视人员,患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以及前往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室内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随时佩戴口罩。(来源:秭归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