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依法打击态势不断巩固,努力使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提高,“打伞破网”力度不断加大,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行业乱象整治不断深入,服务大局实效不断增强,群众满意程度不断跃升,以更强的责任感、紧迫感推进专项斗争。
长阳法院
9月2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等22人涉黑案,被告人沈某某为首的22人涉黑成员全部到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起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敛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05年,逐步形成了以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40余起犯罪活动,共造成27人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违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等罪名追究沈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依次进行最后陈述。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25名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首的22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近日,长阳法院对沈某某等22人涉黑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五峰法院
近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都市看守所、当阳市看守所、远安县看守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对刘某某等2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五峰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7413.707703万元,上缴国库。判处其余被告人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70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9起。其中,故意伤害1起,致1人重伤;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1起;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和未成年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14起,致6人轻伤、10人轻微伤;非法拘禁1起;窝藏1起;强迫交易3起;串通投标17起;违法行为11起。违法所得共计7413.707703万元。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长阳县域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伍家岗区法院
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等11人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邹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范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干扰、破坏基层组织的选举,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邹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时任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某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赵某收受贿赂为李某、邹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李某、邹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邹某、赵某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追究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意见。
因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夷陵法院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韩某与被告人黄某口头商议,由黄某组织人员为韩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贷公司清收逾期贷款。尔后,黄某与被告人刘某、袁某、徐某先后以某信息咨询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等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清收债务为名,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稳定的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9年,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20余起,手段恶劣,危害严重。该组织在宜昌市、武汉市等地采取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及跟踪贴靠、堵门阻工、拉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获利;设置圈套,强收“保护费”;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将获得的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宜昌城区及周边区域和小额贷款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组织卖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其他被告人应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