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七尺男儿,不仅游手好闲而且盗窃成瘾,多次获刑入狱。
2020年4月,出狱后又作案2起。
10月9日,长阳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一熟人家中,趁户主不注意,顺走现金300元和一部手机。“我知道是他搞的,后来他还跑到我空着的房子里睡觉,我让他还了手机和没花完的钱。”被盗户主说。
在高家堰镇青岩村,刘某发现其女友亲属家中无人,又心生歹意,撬门入户,盗取衣柜里皮包内的现金3000元。
提讯时,刘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刘某从18岁就开始盗窃,二十年间他9次获刑入狱,系累犯,应当依法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来源:长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