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五峰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民营企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企业经营地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县公安局法制办和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以及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
案情回顾
2017年,周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从一码头货场经营者处购买了8000多吨煤炭,价值320余万元,该货场经营者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为了抵扣税款,联系江西省某公司负责人龚某,在周某经营的公司和江西省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龚某给周某开具了3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周某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47万余元。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补缴了增值税、城市建设附加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02万余元。
据调查,周某独资经营的公司为民营企业,对本地就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周某及所经营的公司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在该县的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工作中积极捐款25万元。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涉案公司和周某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全案情况,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拟对该公司及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提出需要听证的问题后,当事人周某发言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并表示认罪悔罪。接着听证员对周某进行提问,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经过讨论后听证员各自发表了意见。会议经过评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认为既打击了刑事犯罪,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中的检察担当,有利于为该县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会后,综合此次听证会的相关意见,承办检察官将对涉案民营企业和周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问题提交该院检察委员会进行审议。(五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