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吃过,就想尝个新鲜”
“野生动物吃了大补,还可以治病”
食用野味的人
大抵都有这种
不科学、不健康的饮食观念
秭归一男子
因为抓捕、烹饪了几只“野味儿”
“吃”出了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今年五十余岁,住秭归县九畹溪镇某村。2020年11月7日,在秭归县九畹溪镇的山林内,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铁夹捕获小麂1只,屠宰后赠予他人食用。2020年11月16日,张某某再次使用铁夹,在同一地点捕获小麂1只和豹猫1只,小麂屠宰后储存在冰箱,豹猫屠宰后已经煮食。2020年11月19日,经鉴定,张某某猎捕的小麂和豹猫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张某某使用的铁夹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同时查明,2020年3月10日,秭归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秭归县境内所有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弹弓、猎套等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装置为禁猎工具。
小麂
豹猫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其相关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野生动物制品和非法狩猎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官说法
“食用野生动物滋补身体”的传言没有科学依据,怀着猎奇心理品尝“舌尖上的野味”,不仅对身体无益,更是触犯了刑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关乎生态环境,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
公民应当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不可猎杀、交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逾越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秭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