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远安法院审结了远安县域内首例“袭警罪”案件,被告人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喻某因买水果与摊主杨某发生口角,遂殴打杨某,群众报警后,警察前来处置。此过程中喻某不仅不听警察劝阻,还出手殴打两名警察,将一名警察的左手食指掰伤,随后又将另一名警察抱摔倒地,致其左背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摔警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意见及量刑建议该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该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他们维护着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着公民人身安全,他们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群体,“袭警罪”的独立成罪,让民警执法有了更坚强的法治保障。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面对这种严重冲击法律底线、影响社会治安,也严重伤害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的行为,必须坚决严厉打击。为社会公众的安全,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