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作为新兴的出行方式,以其便捷、经济的特点为人们所青睐。过去,人们开车最烦的莫过于和出租车发生事故,因为除了要赔偿车辆修理费、医疗费等项目外往往还会被“的哥”索赔运营损失。如今网约车越来越多,若是撞了合法运营的网约车需要赔偿营运损失吗?
案情介绍
余师傅是一名网约车驾驶员,其持有合法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的小轿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2021年8月4日,余师傅驾驶的车辆在夷陵区妇幼保健院b区避让行人时被丁某驾驶的车辆追尾,致使网约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师傅无责任。事故后续处理中,因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费,双方对赔偿产生了分歧。余师傅提出,事故发生后,车辆在维修的3天无法营运,因此对方要赔偿他的运营损失1600元。丁某不同意,余师傅遂将丁某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经法院审理,余师傅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职业网约车司机的身份,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确属实际存在。但是余师傅提供的微信账单流水为其营业额,尚需扣除加油费等运营成本后才系其运营损失。审理中,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各退让一步,由丁某赔偿余师傅三天的运营损失800元,丁某当庭履行,原告余师傅撤诉结案。
法官后语
网约出租车极大便利了大众的出行,但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网约车因事故发生后需要维修,产生了维修期间内的营运利益损失,该种营运利益损失属于被侵权人受到的财产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约车的停运损失都可以支持。停运损失是对预期的可得利益的保护,而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只有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才系合法合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因此,只有合规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才能得到支持。(夷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