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由五峰法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海、王某童等10人非法经营案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诉前引导侦查
因此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烟草制品跨多省市区域买卖,为精准打击犯罪,案件承办检察官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就案件性质、证据收集与固定、法律适用等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意见,并就涉案金额的确定、上下线买卖交易凭证以及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20余条具体侦查措施,引导精准取证,提升办案质效。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海、王某童、庄某财、杨某孟、王某辽、魏某雄、魏某明、陶某安、雷某生、赵某军,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形成集收购、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制品的非法经营犯罪链条,在湖北、广东等多省市跨区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烟叶47516.9公斤、烟丝17058.85公斤,经营数额55.5029万元,卷烟120万支。
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期间,公诉人重点围绕各被告人之间提出异议的矛盾点,有针对性交叉讯问,内容简明扼要、语言规范;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符合犯罪事实的部分质证观点予以反驳;通过公诉意见的发表和辩论环节重点突出的说理,使得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得到了充分的印证,同时被告人也受到了教育,十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此案的成功办理,既严厉打击了犯罪,避免了国家税收损失,也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五峰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该案将择期宣判。
五检普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五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