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日前,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在看守所对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2021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公安民警在抓获现场从张某某身上搜查出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疑似物5袋及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3袋。经称量,查获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及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重4.1克。后经公安司法鉴定,张某某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状毒品共计0.47克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他则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毒品成分。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龙某某,该“毒品”中不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毒品成分,但张某某认为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本案中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近日,点军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以案释法
对这个案件,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既然张某某贩卖的不是毒品,那为什么还要以贩卖毒品罪判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张某某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属于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张某某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由于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但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如此说道。
近年来,为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促进平安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点军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构建“四治”格局,以“政治”强引领,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强教化,以“自治”强活力,突出办案和监督职能,坚持打击与预防兼重,有效筑牢新时代禁毒“防火墙”,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宜昌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