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挑灯苦读守初心
待他日折桂蟾宫必定有君
你需要知道的
高考防“坑”指南
高考是一场公平、诚信的才学比拼。6月7日、8日是全国高考日,也是广大学子人生中的一次大考。然而,有的人却在此时动起来了“歪脑筋“,将高考当成了一门生意,借高考散布虚假信息、制造焦虑,实施诈骗,甚至诱导考生,组织考生作弊、 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安排替考、兜售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这些行为已涉嫌犯罪!
组织高考作弊 严重犯罪毁前程
高考期间,常有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助考”信息,吸引诱骗考生。他们招募高校在校生充当“枪手”,以“重金包过助力高考”、“考试工具先进”等口号为噱头,引诱考生交高价“预付订金”,安排“枪手”替考,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各种作弊器材为其传输答案。
no.1 案例
2019年高考期间,在校大学生何某豪在网上发布“助攻考试”广告,来自广东、山东、贵州等地的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何某豪在网上联系大学生聂某武、彭某林(何某豪同学),三人分工协作,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在高考期间为12名考生实施作弊。6月8日,警方接到线索后立即行动,当场将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抓获。三人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拾光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考场心存侥幸带手机
考试作弊毁前程
手机现在是我们每一个人必备的物品之一,他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支付、办公、娱乐甚至还可以帮助我们学习。学生们也会在平常使用手机中的软件辅助自己学习进行搜题、翻译等,非常的方便快捷。但如果好东西没有用到正途上,比如搜题功能没有在试卷放下之后查漏补缺,而是用在考试中使用作弊,那就是在误己害己。
no.2 案例
2021年高考期间,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避开入场安检,将手机带入考场。考试期间,该生使用手机偷拍试题,借助某查题app寻求解答,未搜到结果反被工作人员举报查获。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生被处取消考试资格、所有成绩无效的处罚,并被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别拿替考赌明天
真才实学赢未来
为了能“帮”孩子一把,让孩子能够考上理想大学,有的家长想尽各种办法,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找“门路”,甚至找“枪手”给孩子替考。结果人财两空,后果非常严重。
no.3 案例
陈某为让儿子顺利通过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统考,进入名牌大学,遂找到某美术学校校长龙某协商替考,并许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
2018年2月,陈某分两次支付给龙某30万元定金,龙某找来其学校美术老师蒋某代替考试并给予好处费1万元。考试期间,蒋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地公安民警迅速将蒋某、陈某、龙某抓获归案。
代替考试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猇亭检察拾光说法提醒各位考生和家长:请务必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公开自己的任何身份信息,不要随意注册各类不明网站,不要随意乱丢各类有身份信息的单据,这些都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诈骗手段千变万化,只要消除侥幸心理、去除心中贪念、时刻保持警惕心,就能有效预防自己上当受骗。
考生们,高考是人生旅途中的一个驿站,不是终点,它更深刻的意义在于见证成长,磨练意志,使你们成为更好、更强大的自己。请你们一直坚持到走进考场交上答卷的那一刻,只有不停为未来踏实努力,那些你以为不会发生的奇迹,才会走向你。
愿你们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愿你们交上答卷的刹那,都有着收剑入鞘的潇洒。衷心祝愿你们,这个夏天所做的梦 全部实现。
金榜题名!
(案例来源于网络)
来源:猇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