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向典)“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2月7日,记者从西陵区法院获悉:兔年新春伊始,该院在24小时内依法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向被申请人、申请人辖区派出所、街道妇联及居民委员会等组织送达,有效保护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申请人。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均为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经常对黄某实施殴打、威胁及恐吓行为,黄某多次报警求助并向张某提出离婚。
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又继续对黄某打骂和威胁,黄某向辖区妇联求助后,经过妇联指导,向西陵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月1日,承办人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启动审查程序,收案当日便通知张某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我没有时间,不在市区。”电话里,张某态度嚣张。承办人向其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和后果后,张某于第二天上午到达法院接受询问。
经过对黄某和张某询问,承办法官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且申请人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庭内,承办人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随后,承办人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黄某辖区派出所、街道妇联及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有效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承办此案的西陵区法院法官介绍,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正式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中规定,当妇女在遭受或面临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提醒:家暴≠家务事!当遭受家暴行为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