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
伍家岗区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自年初正式实施以来,伍家岗区检察院开展非法捕捞、危险驾驶等类型“不起诉 社会服务”案件29件31人,涉案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共计939小时,办案人员审查后,对31名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予以认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正是伍家岗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尉在办案中提出的“不起诉 社会服务”预想效果。
检察官张尉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在危险驾驶、非法捕捞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没有统一评估标准、不起诉程序本身的封闭性带来的社会公众参与性不足、刑事案件办结后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制缺乏等问题。为规范和完善检察官行使认罪认罚的裁量权,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充分收集外地开展工作情况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张尉争取领导支持,主动与公安、交警、渔政单位开展沟通协调,先后与渔政、交警等部门共同建立了社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
王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张尉启动社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的第一案,该案中王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相约到长江边使用翻板钩钓鱼,被市渔政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捕捞工具鱼竿4根、翻板钩3套。
“轻罪”不等于“无罪”,虽然3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成果,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空间,但必须要让行为人受到惩戒教育,让社会公众看到公平公正,彰显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在征得3名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张尉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长江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在检察机关、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三人均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相应时限的社会服务。经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惩罚”,在张尉的推动下,31名被不起诉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通过实际行动和亲身经历将认罪效果和悔罪表现具体化,既深化了思想改造,又让其以更积极的姿态顺利回归社会,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 记者申明 通讯员涂海玉 沙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