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谭娉婷)随着“小饭桌”的兴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增加趋势。12月20日,记者从伍家岗区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结一起发生在小饭桌的人身伤害纠纷案件。
小丽和小华在“小饭桌”写作业时,小丽向小华借铅笔,小华向小丽递笔时,不慎将小丽左眼砸伤。小丽受伤后,“小饭桌”老板向某将小丽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父母。后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
小丽的父母将小华和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小饭桌”经营者向某认为,原告受伤是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其不存在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景。
伍家岗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华的行为存在过失且与小丽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某作为“小饭桌”的经营者,为被托管的未成年人提供餐饮、休息、辅导作业等服务,小华、小丽的法定监护人与“小饭桌”经营者向某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小饭桌”提供服务期间,小华、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因客观上无法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管,“小饭桌”经营者向某代为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事故发生时,无证据证明向某已做到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且向某当时是否在现场亦不可知,故其未尽到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丽虽为被侵权人,但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将其托管至无经营资质的“小饭桌”托管,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向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华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丽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0%损失。现查明小华名下无个人财产,故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