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晚,万某驾驶小车从停车位出库时与裴某由北向南驾驶的小车在宜都城区某路口发生碰撞,随即万某小车撞上祝某停在路边停车位的小车,造成三车受损。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负事故主责,裴某负事故次责,祝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祝某车辆维修产生费用4000余元,但万某、裴某、祝某以及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因赔偿额划分问题产生分歧,导致祝某迟迟未能办理理赔,故祝某将万某、裴某及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
该案虽然金额较小,但多方推诿,当事人诉求迟迟不能解决,心情十分焦急。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几方当事人开展调解,结合法理与情理,阐明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释明无责车主主张的费用内容,对于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与有责车主之间进行沟通,动员有责车主主动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损失。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主、次责任车主当庭支付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费用,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群众事无小事,细微处见真情。宜都市人民法院坚持开展庭前调解,着力化解纠纷,减少群众诉累,切实把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平安法治宜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