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而容留他人吸毒就是养痈贻害。近日,猇亭一男子就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猇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侯某先后5次容留陈某、孙某、屈某等人在其位于猇亭某小区的家中及地下室吸食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审理过程中还发现,被告人侯某在2012至2020年间,先后因非法拘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被行政处罚、接受社区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侯鹏具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既包括自己的家中,也包括宿舍、租房、酒店、ktv包厢、酒吧、车辆等;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的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今年以来,猇亭法院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