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是指小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驾驶员愤怒和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打不文明手势、说脏话、故意别车、强行超车、发出威胁等。
“路怒症”无时无刻都是热点话题。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多,道路也越来越拥挤。而工作与生活的压力让各位驾驶者在面对道路拥堵及某些不文明驾车行为时过于冲动,于是“路怒症”爆发,引起更严重的交通隐患。
案情回顾
张三丰(化名)驾车时“路怒症”发作,强行超车、故意别车,引发车祸,致10余人受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三丰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张三丰为某公司员工。为了赶时间上班,张三丰驾车载着妻子超速行驶。
因前方一辆厂车(大型客车)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张三丰试图从右侧超车未果,便在前方车辆变道右车道行驶时,强行超车并故意对厂车进行挤靠,致使厂车滑入路基下侧翻,导致乘坐该厂车的10余人受伤,前往医院治疗。
案情分析
张三丰明知在超车过程中猛打方向,可能会造成其它车辆倾覆、车内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仍因“路怒”“斗气”的动机实施上述危险行为,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具备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且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路怒症”是影响行车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极易诱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坚决向“路怒症”说不,切实做到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强行变道、不开斗气车、礼让斑马线,争做文明驾驶人。
如果遇到他人有“路怒症”行为,应当保持理性平和、冷静克制、确保安全,避免不良情绪影响安全驾驶。(来源: 猇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