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愁孩子的学费,现在学费终于有着落了,我一定用好这笔救助金,好好培养孩子读书!”司法救助申请人韩某某激动地说到。2020年9月29日,秭归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元梓和秭归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谭昌宁一行来到韩某某家中,将3.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给韩某某,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2010年韩某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留下韩某某和年仅7岁的孩子相依为命。2010年6月20日,秭归县法院作出判决,谭某某死后的经济损失共计369794.5元。因肇事者无赔偿能力,部分赔偿款一直未支付。韩某某的儿子目前在黄冈科技学院参加“2 3”的教育培训,今年进入3年制大专学习。另外,韩某某还需赡养三位老人,其祖父现年90岁,由于家中房子小,老人没有地方住,目前在外租房住,其父亲今年70岁,患有心血管疾病,需长期吃药,右眼受伤失明,视力4级残疾。
韩某某目前在一家超市打临工,每个月收入1000元左右,韩某某仅靠微薄的收入难以供养孩子继续上大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020年6月9日,韩某某向秭归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接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立即驱车前往韩某某家和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承办检察官认为韩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随后该院协助韩某某积极申报并办理相关事宜,后经秭归县委政法委审批,决定向其发放救助金3.2万元。
在韩某某家中,谭昌宁书记详细询问了其家庭生活情况,鼓励韩某某勇敢面对生活中的困难,自立自强,努力用勤劳的双手创造美好的生活。刘元梓检察长叮嘱韩某某的儿子要铭记党和政府的关心,知恩感恩,遵纪守法,认真读书,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国家司法救助就像“及时雨”、“雪中炭”,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关怀与温暖。在今后的工作中,秭归县检察院将不断强化宗旨意识,以主动关怀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家司法救助职能,对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伸出法律援手,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来源:宜昌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