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学习、生活、心理健康造成较大影响,日前,19岁女子郭某因侮辱他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近日,兴山县公安局古夫水陆派出所接到学生小文(化名)报警,称有人在学校“表白墙”的qq动态发布侮辱自己的言论。该号的qq好友大多是本校应届和往届的学生,小文发现侮辱自己的动态时,已经有2000 的浏览量和74条评论,200多人点赞。
这些不堪入目的字眼和网友的议论,给小文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老师知道后对她进行了耐心疏导,最终,小文在老师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随后,民警围绕发布不当言论的qq号展开调查。经查,该qq号于2014年由当时的在校生甘某某注册,随后其转交给了好友罗某某。四年后,罗某某将其改名为本校“表白墙”,主要用于无偿帮同学转发“想发的内容”。不久,罗某某再次易主,将号给了郭某经营。
随着该号关注度越来越高,转发需求量也越来越大。2021年10月,郭某在未经甄别、筛选的情况下,截图帮他人匿名转发了多条侮辱性言论,其中包括侮辱小文的不当言论。此时该号已有1142名好友,该条“说说”很快在校园圈形成影响。
目前,郭某因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
从事网络活动也要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底线
作为网络管理员更要履行管理职责
对网上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兴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