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大堰乡村民邓某某与同村村民徐某某合伙买下了他人家庭经营的小山林中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将山林中的全部杉树及少量杂树采伐。后来,徐某某退出,邓某某便独自雇请油锯手和帮工,继续将山林中余下杂树全部采伐完毕,并将采伐的树木加工成原木,出售牟利。
接下来两年,邓某某以相似的手法,或与人合伙,或独自购买山林中的林木,先后在大堰、都镇湾等地采伐林木。他将采伐的林木加工成原木后出售给煤矿作坑木,自己从中牟取利益。
2018年11月,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邓某某所到之处,无不给层峦叠嶂的青山带去了“秃顶”的伤疤。即使他被判了刑、罚了钱,那“秃顶”的山就不管了?”带着这样的决心,检察官再次与邓某某沟通,再次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再次详细阐释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的重要性,督促他补植复绿,还山林底色。
邓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懊悔不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委托亲属在大堰乡三洞水村二组补植了三千余株杉树苗。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所以,保护山林树木,禁止滥砍滥伐,是每一个公民践行保护生态环境应当做到的第一步。
近年来,长阳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人民群众,请切记:
砍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使是自家山林的树,也要依法依规进行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