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情:2018年7月31日3时许,罗某在其租住屋内睡觉时,听见其女朋友丁某与前男友覃某某在门外发生纠纷。随后,罗某打开房门与覃某某发生纠纷,罗某持菜刀砍向覃某某,致覃某某左腕部、左、右前臂等处受伤,经鉴定,覃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1642.87元。
检察官评点:被告人罗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一言不合就动手,伤和气伤感情还伤身体。有话好好说,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