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购入大量毒品。次日10时许,吴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1巷以150元的价格向童某某出售海洛因0.15克。同日11时许,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海洛因30.58克。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辩解从其住所查获的海洛因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其购入毒品系为自己吸食,且自己吸食量大。
检察官根据在案证据,对吴某某的辩解一一进行驳斥:吴某某在购入毒品的次日即加价贩卖给他人,且其多次供述称“有人买就卖”;吴某某长期吸食毒品,且有贩卖毒品犯罪前科;吴某某长期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不贩毒不足以支撑其吸毒;吴某某购入毒品后,连夜将毒品以0.2克左右一包进行分装的行为也符合贩卖“惯例”,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就没必要如此分装;吴某某辩称自己吸食量大,每日注射5至6次,每次注射海洛因0.5克左右,如此大量注射毒品早已危及生命,也不合常理。
吴某某系以贩养吸人员,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量”,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其住所查获的海洛因30.58克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远离毒品,才能远离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