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在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怀疑被害人郭某偷拿其身份证谋取私利,携带斩骨刀至被害人家中,砍向徐某(郭某的妻子)、郭某、以及赶来阻止其伤人的张某,后多人将李某合力制服,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徐某被砍击后失血休克死亡,郭某及张某均受轻伤。
该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及其儿女经济损失3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依法执行死刑,其漠视生命、罔顾法律的行为终受制裁。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承办法官了解到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二因患精神病,一直与父母(被害人徐某系其母亲、郭某系其父亲)共同生活,因为徐某被杀害,郭某于去年年底去世,郭某二无所依靠,且其因患精神病需长期吃药,生活非常困难,系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低保户、脱贫帮扶户。
同时,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主动提出为被害人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其申请了司法救助。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救助规定,决定给予救助人郭某二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2月12日,承办法官周健文与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张新华一同赶到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在村民委员会将司法救助款5万元交给了被害人郭某二。
今后,宜昌中院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伸张正义的同时,结合司法救助等措施,依法依规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当事人感受法院的温暖和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