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宣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等7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3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等7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5万元,追缴没收实施“套路贷”犯罪本金739.37万元,追缴退赔违法所得758.8078万元,追缴没收非法放贷违法所得184.977万元。
另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3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没收犯罪本金及违法所得共计414.2424万元,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共计73.43万元。并责令退赔4名被害人832.2378万元。应追缴、没收、退赔款项,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各被告人财产中依法处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李某等6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信念,有效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成果,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收官战”奠定了坚实基础。(来源:五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