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曾经说过:“将进酒,杯莫停!”喝酒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用来发泄情绪的最好途径,无论是好事高兴了,还是坏事难过了,醉一场都是很好的选择。但是,也有一个讲烂了的道理大家也都懂:酒后易冲动,容易坏事!平时兢兢业业的良好公民,醉酒后就“放飞自我”,啥事都做得出来。这不,检察官就遇到了一个酒后驾驶出了交通事故,还闹“酒疯”袭警的案子。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23日晚,邓某某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点“小酒”,酒足饭饱后,他骑着自己的小摩托,带着朋友准备回家。酒精“助胆”,其在行驶到猇亭区民主路路口时,直接闯过红灯准备左转弯。不料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碰撞,摩托车倒在了地上,邓某某自己也受了伤。小轿车驾驶员见状赶忙拨打120和110求救,将受伤的邓某某送往了医院。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的民警从事故现场赶到医院,要求邓某某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采样,哪知他突然耍起“酒疯”,在医院急诊室对着民警又是打又是踹,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身上多处打伤,还对医院秩序造成了影响。酒醒后,邓某某则称自己不记得了。面对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也明白了耍“酒疯”和以“不记得”为借口逃避责任无法消除自己的责任。检察机关则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饮酒须适度,尽兴莫贪杯,做事情前要考虑后果,否则自酿苦酒终自饮。不要因为酗酒过度而寻衅滋事、驾驶车辆,司法机关将坚决打击醉酒闹事、醉酒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源: 猇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