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秭归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洪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秭归县税务局30余名干部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洪某某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宜昌市安监局担任重要职务期间,收受贿赂共计155.4994万元,个人实得149.4994.万元,案发前已向行贿人和纪检部门退回或上缴赃款人民币10.57万元。被告人洪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伙同他人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因案情较为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领导干部们纷纷表示,以旁听职务犯罪庭审的方式接受廉政警示教育更具震撼性与实效性,有利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纪观念,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廉洁从政、秉公用权、依法履职。(来源:秭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