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为自身、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家庭幸福、社会公共安全着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为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不是所有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呢,也不尽然。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1日上午6时许,张某某在其住处接到物业管理处要求其挪动车位的通知后,在甲市某地下停车库将其小型轿车挪动至停车库通道时,与保安发生口角,保安遂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张某某在现场被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张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不是犯罪,依法决定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案发地下停车库是一个封闭场所,出入口设有岗亭,实行封闭式管理,车位已全部出售给业主,只有业主的车辆才能停放,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进入该车库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因而本案案发地点小区地下车库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地方,不能认定为“道路”。
故本案中张某某未实施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
虽然某些情形下醉酒驾驶行为不是犯罪,但是这仍是一种危险行为,如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害,依然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罪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定要牢记心中。(猇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