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55岁的夷陵区男子周某某是一名推土车司机,平时也帮忙修理些小东西。2017年,周某某在工地上看到有人使用装潢用的射钉枪,心生兴趣,想要自己做一把枪平时可以打鸟玩。2018年5月,他通过网络分多次购买用于制作枪支的配件,并在家中组装,多次尝试后,周某某成功做出一把长1.1米的枪支,闲暇时便带着枪去打斑鸠,不用时则将其藏在家里。
2020年9月8日,警方获悉周某某家中可能藏有枪支,遂前往搜查,当场查获上述枪支。周某某对非法制造枪支供认不讳。
相 关 案 例
2020年6月24日,警方在54岁夷陵区男子邓某某家中查获土铳一支,该土铳系邓某某多年前请托同村人员(已去世)制作,用于打猎。经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邓某某被该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违禁品和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周、邓、二人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案后,二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有两个共同点。一是二人非法制造或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均是为了打猎、打鸟,二是二人没有主动上交枪支的理由均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放在家中不会被发现,或是多年未使用,不要紧。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社会安全具有极其不利的影响,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即便是多年未使用的枪支,也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夷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