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猇亭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
2016年,刘某兰结识鲁某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计划购买一台挖机承揽工程,但资金缺口较大,随后二人求助于刘某兰的父母刘某和王某,二老大力支持,当即出借8万元,鲁某还向岳父母出具了借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刘某兰与鲁某离婚,但借二老的钱却没商定怎样偿还。经多次讨要,鲁某于2019年向二位老人偿还了1万元,余款一致拖欠,万般无奈之下,二老将女儿刘某兰和前女婿鲁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这笔7万元欠款是刘某兰与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生活共同欠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鲁某自愿一人承担偿还责任分期还款,与二老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二老自愿放弃主张利息,并撤回了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再次提醒发生债权债务时各方均应谨慎对待。(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