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犯罪。”
2020年12月的一天,检察院讯问室里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说道。然而,即便不知是犯罪行为,董某某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
被告人董某某经人介绍,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5个公司,每个公司都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公章、银行对公账户、手机卡和网银u盾,将办理好的5套证件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共收款50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
被告人董某某告诉被告人乔某某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可以赚钱,乔某某先后用身份证信息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4个公司,办理了4套证件,并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共收款4000元人民币。
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
秭归县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伍佰元。两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两被告人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办理相应的公章、银行账户等相关证件并予以售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类似案例最近多发频发,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因觉得有钱可赚,最终误入歧途。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知法守法,莫走歪道!(秭归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