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好友手机支付密码偷偷给自己转账,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望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望某在其朋友刘某经营的ktv工作期间,曾因工作需要,在刘某同意下操作其手机处理钱款,因此掌握了刘某手机的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宝交易密码。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3月9日,望某擅自操作刘某手机,分六次将刘某手机账户内的人民币共计2.4万元转账到自己的账户。
夷陵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微信、支付宝上钱款虽不是现金,但偷偷转走也是盗窃。广大群众在使用移动支付的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支付账号的安全状态,尽量设置多重安全防护,防止密码泄露。更不要随意把手机借给他人使用,以防被盗甚至诈骗。(夷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