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偷越国(边)境案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获判。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裴某某、何某某、吴某某五人受到同乡居民鲁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称其在缅甸能挣大钱。五人在鲁某某的带领下未办理护照或者持有护照未签注,逃避边防检查,从云南孟定镇步行穿过国境,绕过边防检查站,偷渡至缅甸果敢区。受到疫情的影响,五人在缅甸只能间接性的在餐厅当服务员维持生计。2021年4月至5月,因缅甸疫情再度反弹,五人到云南省南伞边境站主动自首,经隔离和核酸检测等手续后安全回国。被云南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
我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刘某某、裴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均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裴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神圣国境线不可非法逾越,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的背景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出入境的行为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诸多隐患。希望大家提高防范意识,本着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态度,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切忌心存侥幸,偷渡必遭法律严惩。(五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