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不止夫妻关系
家庭成员中的
家暴受害者
都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一位76岁母亲
长期遭受儿子的暴力行为
无奈之下
来到西陵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婆婆今年76岁,与被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
早在2016年王某就因向李婆婆借钱未果产生怨恨,多年不与家里联系。2021年3月,李婆婆老伴病重,经他人联系王某才回家探望,并要求李婆婆及老伴二人与其同住,出卖李婆婆现居住房屋,李婆婆并未同意。同年7月,李婆婆住院病重,随后经其女儿照顾病情好转。2022年4月以来,王某对李婆婆现居住房屋归属提出争议,多次到家中闹事,不开门则捶门、扯断电源线、关闭自来水开关,还言语威胁、恐吓李婆婆。
针对王某的暴力行为,民警、社区多次调解、劝说,他却持续骚扰。鉴于情况愈演愈烈,极易导致李婆婆病情恶化,李婆婆于5月17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法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王某因房屋产权争议,在李婆婆高龄、患病的情况下,多次上门与李婆婆争吵,以言语威胁、恐吓李婆婆。派出所多次派员出警,王某依然不知悔改,其行为冲动、失去理性,足以让李婆婆受到现实危险。李婆婆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天法院便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被申请人王某表示,一定会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制,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并请法院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视情节轻重,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构成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西陵法院发出的第一份涉及母子关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受家暴老人撑起保护伞,是西陵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力举措。西陵法院将持续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相结合,为构建全社会无家暴环境不懈努力。
来源:宜昌西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