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关门后,消费者和商家因退款事宜发生纠纷。消费者对此不满,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作出差评。这样的“差评”,算侵犯名誉权吗?最近,伍家岗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消费者作出的评价符合网络评价标准,驳回商家要求赔偿3万元名誉损失的请求。
2020年3月,朱女士在宜昌一家产后修复中心购买产后护理套餐一份,朱女士到店消费几次,后因店铺倒闭,双方因退款事宜产生纠纷。
其后,朱女士在该商家经营的另一家店铺通过其个人账户在微信朋友圈、美团网、小红书、抖音、微博等多个平台对商家作出差评。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我们的名誉!”商家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3万元。
“我说的都是客观事实!而且,商家对店铺突然倒闭的原因三缄其口,退款事宜上,态度恶劣。”朱女士辩称。
“本案争议焦点是:朱女士的差评行为是否侵害了商家的名誉权。”承办此案的伍家岗区法院法官认为,微信朋友圈、美团、小红书、微博等均系网络平台,也系公开评论平台,并无统一的评价标准,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辩论是相对开放的。商家作为经营者,选择在前述平台从事商业行为,应当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
同时,朱女士作为消费者,因其接受的产品和服务未达到合理期待,有权对其所接受的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性、合理性、适当性提出怀疑,进行批评。法官介绍,目前商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女士的差评行为系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恶意差评,故朱女士的差评行为不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该商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寄 语
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不能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而消费者要充分认识网络评论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应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来源:伍家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