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谭娉婷)小小一枚胚胎,承载着夫妻双方的遗传基因和情感寄托。但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当事人是否有权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如果拿回,又该如何规避潜在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风险?
2月7日,记者从伍家岗区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宣判一宗夫妻诉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这也是湖北省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
王先生与徐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于是欲通过“试管婴儿”的医学手段辅助生育。
2019年开始,夫妻二人在宜昌市某三甲医院先后取卵7枚,共形成5枚胚胎,其中手术移植失败一枚,剩余4枚胚胎委托医院保管。
眼见自己年龄越来越大,为了更多种可能,夫妻二人希望医院返还代为保管的4枚胚胎。因未能与医院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王先生夫妻向伍家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返还4枚胚胎。
“胚胎培养是后续诊疗活动开展的前提,保存要求极高,原告夫妇并不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而且,胚胎的返还也可能产生医疗道德风险,不利于维护医疗秩序。”面对诉讼,医院辩称。
伍家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其处置权应当由其权利人支配。案涉冷冻胚胎承载着原告的dna遗传信息,与原告在生命伦理上存在最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联系。原告系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至于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
其次,虽然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及实施代孕系禁止行为,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从事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并未禁止向胚胎的权利人交付胚胎。而且,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有欲实施买卖胚胎和实施代孕等有违伦理、法律的行为的前提下,原告基于正当权利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并无不当,医院应当将案涉4个冷冻胚胎予以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胚胎需要冷冻保存,法院建议:王先生夫妻寻求具备保存条件的单位协助接受胚胎,因王先生夫妻接受胚胎时不具备冷冻保存胚胎的条件而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医院返还案涉冷冻胚胎后,王先生夫妻在保管、处置时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最终,伍家岗区法院判令:医院将王先生夫妻冷冻保存的4个胚胎予以返还。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