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王俊杰 闫玲玲)4月24日,宜昌法院2018-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公布,2018年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45件。知识产权侵权渠道呈网络化趋势。2018年至2022年涉及网络平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均增长3.6倍,侵权渠道呈现多样化、网络化之趋势。
案例一
烧烤店侵害商标权
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2017年注册了“盟重”文字商标,在当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烧烤品牌。张某2019年在宜昌申请注册了“彝陵盟重烧烤店”个体经营户。
湖南盟重公司认为,张某经营的烧烤店内、外的广告展示架、旗帜、壁画、筷筒、葫芦、工作服等用品上,分别使用了“彝陵盟重”、“盟重”、“张记·盟重烧烤”等字样作为宣传标记,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彝陵盟重烧烤店”停止侵害盟重公司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宜昌中院审理认为:“彝陵盟重烧烤店”在“盟重”“张记·盟重烧烤”宣传标记上将“盟重”二字突出性使用,与盟重公司注册的“盟重”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盟重公司的商标权。但“彝陵盟重烧烤店”店名系经过合法注册的个体经营户字号,与“湖南盟重餐饮有限公司”并不相同。不能认定彝陵盟重烧烤店使用其注册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盟重公司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彝陵盟重烧烤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盟重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30000元。
案例二
滥用“五常大米”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了“五常大米”组合商标,该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枝江某专业合作社在“天猫网”上经营的专卖店使用了“五常大米”作为搜索关键词。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没有使用与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的标识,因此不能认定其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不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却刻意通过设置“五常大米”为关键字的形式,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挤占了其他同类商品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故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决枝江市某专业合作社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损失数额及合理开支20000元。
案例三
假冒安琪酵母
被告人段某在未获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酵母粉原料及假冒“安琪”酵母外包装箱,通过微信购进13g、15g规格假冒“安琪”酵母内包装袋,并灌装、制作假冒“安琪”酵母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89752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元。经鉴定,被告人段某灌装、销售的“安琪”酵母系侵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安琪”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宜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判决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案例四
窃取玉米亲本 侵犯商业秘密
玉米亲本及杂交技术为康农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并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被告人覃某担任康龙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参与玉米种子繁育并逐步掌握该公司的玉米制种技术,其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公司十数个玉米亲本,后主动申请辞职。
随后,覃某与四川某农业公司达成合作制种协议,覃某将其窃取的玉米亲本交给该农业公司繁育,并提供玉米亲本和技术指导,该农业公司种植了上述玉米品种约400亩,产量为78500公斤。上述玉米品种收获后,全部由某农业公司回收并出售。
宜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判决被告人覃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