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石志宏)7月9日,记者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向诉讼当事人发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本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一审原告王某与一审被告董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王某将董某诉至一审人民法院。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争议较大,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系非法投资关系,判决被告董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
其后,王某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合议庭经庭前阅卷认为,本案涉及非法债务及职业放贷人问题,王某、董某负有举证责任,其本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
随后,宜昌中院民二庭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董某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王某、董某接到通知后均表示按时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并愿意签署保证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今年6月,宜昌中院根据辖区的司法实践,制定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实施办法(试行)》,并在全市辖区推行该项制度。宜昌中院也是湖北省内首个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