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贺金梅 李维)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依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仅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会让人民群众上当受骗,财产遭受损失。9月4日,记者从秭归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被告人邹某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邹某某听说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可以赚钱,遂联系熊某(已另案处理)参与此事。2019年8月,邹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发给熊某,由熊某联系代办人员注册宜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雕刻了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同月,邹某某携带上述两家公司资料到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后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熊某,后从中获利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开立对公账户等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