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份,兴山县人民法院昭君法庭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得知原、被告13岁的儿子吴某某已经知道双方在法庭处理离婚事宜而心情沮丧,承办法官决定对吴某某进行心理疏导。
3月31日,法庭两名法官在吴某某所就读中学副校长的陪同下,与吴某某沟通交流,了解其生活状况、学习情况、对父母离婚的想法、可能存在的心理负担,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告诉其要正确面对父母的离婚事宜,不要有心理负担,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走好自己脚下的路。
在进行心理疏导后,法庭法官及在场的副校长明显感受到孩子的心情得到了舒缓,该副校长对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表达了高度的赞扬,称对孩子的学习成长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处理这起离婚纠纷时,办案法官们将孩子对父母离婚的态度,更有利于孩子现阶段学习成长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最终合议庭经合议后,于2021年5月14日对本案作出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过程中,办案法官们再次向双方强调无论以后双方是否能合好,都要注重孩子的心理健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双方当事人也对办案法官们在这次案件中所表现出的认真负责表示感谢,并表示会按办案法官们的建议正确处理好双方及与孩子的关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父母闹离婚,未成年子女难免背负或轻或重的心理负担,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于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除了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外,保护未成子女心理健康显得更为重要。兴山法院昭君法庭在处理涉及到有未成年人的离婚纠纷时,通常特别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本案的处理过程,便是兴山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重点关注婚姻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在面对父母离婚时容易产生情绪涌动、滋生心理负担这一特殊情况,采取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缩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的保护了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了辖区家庭的和谐稳定。(兴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