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生之本,更是经营之道。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近日,猇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单位扬州某建设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江苏某建设公司承接了宜昌某项目车间的机电安装工程,被告人黄某担任项目经理。同月,江苏某建设公司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单位扬州某建设公司。2018年11月,扬州某建设公司将涂装车间内空调水系统等部分劳务工程又转包给张某,由张某雇请工人完成相关劳务。
随后,张某先后雇请吴某、丁某等100多名工人到工地从事现场管理及施工等工作。施工结束后扬州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劳务工资117万余元。张某及工人多次找到扬州某建设公司及被告人黄某索要未果。2019年6月底,被告人黄某离开工地,将手机设置呼入限制,拒绝接听工人电话。吴某、江某等工人先后信访投诉,人社部门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扬州某建设公司及黄某均未果。2019年11月26日,区人社局以相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警方立案侦查,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人黄某亦未果。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扬州某建设公司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黄某离开施工现场并将手机设置呼入限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单位扬州某建设公司及被告人黄某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传统观念认为,欠薪只是欠债,仅为民事行为,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已规定,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会构成此罪,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定罪处罚,并且单位也会被判处罚金。同时,“打工人”也要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当欠薪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请积极、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